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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