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省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本预案适用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涉及跨越我省行政区域的、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
|
|
|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
|
|
|
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
|
|
|
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
|